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这是该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调整。修订内容主要围绕两个核心方面展开: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同时为券商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投资者损害提供豁免通道。
先行赔付机制获得政策支持
修订稿明确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先行赔付协议的,可向中证协申请免于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这一条款为券商主动承担责任、化解风险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该机制的设立体现了监管层对券商主动赔付行为的鼓励态度。通过将赔付主动性与声誉评价挂钩,倒逼券商在项目尽调、材料核查及持续督导阶段更加审慎履职。券商需要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因为审慎履职不仅是义务要求,更直接关系到机构的市场声誉和长远发展。
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优化投资者救济效率,缩短维权周期。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往往耗时较长,中小投资者可能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索赔。先行赔付机制能够让投资者更快获得赔偿,避免因漫长诉讼程序而承受额外损失。
行贿行为纳入失信范畴
修订内容贯彻了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具体包括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信息。即使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同样被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将行贿干扰监管纳入执业声誉管理后,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这项措施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让"围猎者"付出市场信用代价,是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执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内控薄弱的机构容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机构声誉风险,需要加大合规投入力度。
修订稿还完善了诚信信息来源渠道。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运行实践,将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获取方式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这项在过渡期已试行的安排正式落地,成为管理办法中的刚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