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于7月21日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该细则为海南自贸港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试点业务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多类资管产品。这些产品涵盖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试点规模与投资者范围管理
《实施细则》对跨境资管试点实行严格的规模管理制度。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境外投资者购买试点资管产品的资金净流入规模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这一上限。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将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国际收支形势以及市场实际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
《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8月21日正式生效。在生效之日起的180天试点初期内,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受到限制。仅允许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或合法中资企业境外机构参与试点。暂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资者使用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试点初期结束后将逐步向其他类型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
产品范围与资金来源规定
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产品范围包括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涵盖相同风险等级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也在试点范围内。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认可的资管产品同样可参与试点。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对于境外个人投资者使用境内资金的情况,《实施细则》提出了特殊要求。这类投资者需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需提供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截至2023年6月末,海南省内已有3家银行开展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累计金额达到3.6亿元。